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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9日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员培训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纠纷的能力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培训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提高调解员素质能力为核心,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为目标,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升调解员化解纠纷、处理争议的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调解员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培训办法

  1、业务培训:定期定时召开业务培训,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熟知法律规定。

  2、参加庭审:通过陪审或观摩庭审活动,熟悉法律规定及诉讼程序规定,了解纠纷解决途径。

  3、互相交流:定期与法官、与仲裁机构、与工会妇联组织进行交流,研究案例,交流调解方式,互通互助。

  四、培训内容

  1、理论能力培训:强化调解员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素质。

  2、办案能力培训:邀请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讲解民事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各类案件处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定与要求,传授接待和协调化解纠纷及庭审调查等方面工作经验和工作技巧,提高调解能力。

  3、职业操守培训:开展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调解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强化自身修养,塑造良好形象。

  五、培训制度

  1、聘前培训制度:上岗前参加聘前培训,考试合格者才可聘为调解员。

  2、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度对调解员资格进行审验,对每年调解员的工作量及年度培训量为参考进行年度审验工作,对未完成年度最低培训量的,当年不予资格审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取消调解员资格。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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