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在线调解工作规范
为了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优势,促进线上线下调解良性互动,规范在线调解工作,提高司法便民为民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诉调对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是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经人民法院同意、在线调解平台认证注册,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纠纷,结合线上线下调解工作,高效、灵活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第二条[在线调解平台] 在线调解平台是指具有裁判规则引导、纠纷案例学习、调解资源整合、在线远程视频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功能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第三条[在线调解组织] 接受人民法院聘请担任特邀调解工作的组织可以向在线调解平台申请注册、认证后成为在线调解组织。在线调解组织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委派,对委派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第四条[在线调解员] 接受人民法院选聘的,具有一定专业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互联网知识的特邀调解员,经其本人向在线调解平台申请注册,并经认证后成为在线调解员。在线调解员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委派,对委派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在线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快速高效,方便当事人;
(二)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对待当事人;
(三)诚实信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适用范围] 在线调解,适用于下列案件类型: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
(八)小额债务纠纷;
(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第七条[运用推广] 积极推动在线调解平台与相关调解组织的对接,充分发挥其阳光、智能、快捷、开放的作用。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当事人]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申请或选择是否同意在线调解;
(二)有权选定在线调解组织、在线调解员;
(三)有权申请调解员依法回避;
(四)不得进行虚假调解;
(五)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六)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 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在接受在线调解平台推送短信的24小时之内与案件当事人联系,开展调解工作;
(三)确认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四)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
(五)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六)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七)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八)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在线调解流程
第十条[调解引导] 向当事人宣传、引导在线调解平台的优势,评估纠纷风险,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及当事人明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引导人员应向起诉人发送《立案前调解建议书》。起诉人同意诉前在线调解的,应签署《立案前调解申请书》予以确认。
当事人通过山东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起网上立案的,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将相关信息材料导入在线调解平台,予以在线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员选定] 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的,应当下载、登录在线调解平台,并通过平台了解调解员信息,自行选择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指派的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材料提交] 起诉人向法院提交登记立案前在线调解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同时提交起诉状、起诉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视为接受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案件材料上传和相关信息录入应由起诉人自行完成,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法院协助完成。
第十三条[调解受理]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确定在线调解组织或者在线调解员的当日,完成受理登记、编立“调字号”以及材料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准备] 在线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同时或者分别进行调解,还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需要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室开展工作的,提前一天联系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调解方法] 线上调解中,在线调解员应利用电话、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线下调解中,在线调解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依据纠纷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引导进行共同会谈或单独会谈。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 在线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争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由调解员签名;由在线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签名或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第十七条[无争议事实记载] 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线调解员可以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
第十八条[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继续调解的;
(三)经三次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材料保存] 调解终止的,在线调解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解的不同结果,将案件材料保存至在线调解平台: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也不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保存调解协议和《调解终结登记表》;
(二)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向诉调对接中心移交调解笔录原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终结登记表》及当事人提交的《出具调解书申请》;
(三)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保存调解笔录原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终结登记表》及当事人提交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四)未达成调解协议,保存调解笔录原件、无争议事实记载和《调解终结登记表》;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条[确认终结] 诉调对接中心于在线调解平台收到上传材料的2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
第二十一条[调解期限] 本规则所述调解工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收到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调对接] 调解终结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在3日内分别处理:
(一)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未立案的予以立案,移送审查;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无需司法确认的,按规定办理调解终结手续;
(三)未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向法院起诉的,移交立案人员办理立案手续,由相关审判业务庭依法审理;不再起诉的,按规定办理调解终结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调解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更换] 在线调解一般由一名特邀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在线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调解员。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线调解组织、在线调解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以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技术支持] 在线调解平台所在网站的运营主体应当负责平台日常运维,确保平台按照本规则要求实现各项功能。出现技术故障应第一时间修复,确保在线调解平台稳定、持续运行。网站运营主体应当为在线调解平台上的数据传输、存储等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期间] 本规则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届满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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