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工作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厚植法治护航营商的基层土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8日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社会治理最基层、最前沿,对于促进基层社会安定有序、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大有可为。

  安定的社会环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前提。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基层,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人民法庭坚持司法为民、实现公正司法,对乡域和社区基层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各处派出法庭,坚决扛起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辖区社会稳定的使命担当,全力抓好执法办案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法理情的统一,努力把人民法庭建成群众心目中的“公平秤”,维护辖区社会安定有序。近五年,该院4处人民法庭审理案件5000余件。

  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够赋予市场主体明确的利益预期和较强的投资信心,更好地吸纳人才、资金和技术的汇聚;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意志自由,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有序的投资经营环境;能够用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确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权益人不受非法侵犯,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维护和促进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近年来,人民法庭面向辖区中小企业,做好涉企案件审理,加强入企服务,不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辖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决不机械司法,坚持灵活运用司法手段,全力保障企业依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在2022年大安法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催要货款,为便于当事人做好庭前准备,法院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全面了解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发现案件争议不大,原被告双方也是常年业务往来客户,只是被告公司向其上级争取资金困难,原告公司也是想通过诉讼催促被告公司加快争取资金进而偿还货款,且被告公司不想过多涉诉判决上网而影响企业形象表示尽量和解。在此情况下,法官并未单纯追求办案速度而一判了之,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双方留出庭外商议空间,最终被告公司资金到位偿还了原告公司货款,原告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双方案结事了,也未影响下一步深入合作,司法在服务辖区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有序调节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在该案中得到了生动体现。

  完善的诚信体系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随着司法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和影响的日渐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制裁违背诚信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被推到了前线。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另一方面,通过诚信司法,鼓励诚实守信,发挥公正裁判的示范功效,对社会活动加以规范、约束,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从而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诚信司法,明辨事实,分析法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诚信者的正当利益。司法的功能不能止步于“制裁”,而是要促进更好的进步和发展。在依法制裁失信的同时,兖州法院注重帮助射速企业信誉回归。2022年以来,兖州法院将“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融合,在助力辖区企业、群众信誉恢复上不断探索努力。2022年年初,某企业负责人火急火燎地赶到新兖人民法庭找到刘绪龙庭长要求“恢复信誉”。经过详细地沟通交流,刘庭长才得知该企业曾为他人提供过担保而陷入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企业按照期限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但是,年初去银行申请贷款时,该企业却被告知因有诉讼记录而导致征信不合格,贷款业务无法办理。了解情况后,刘庭长第一时间向案件承办人和对方当事人核实案件的履行情况。在确定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向该企业出具了兖州法院第一份《自动履行证明书》,该企业也已经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更要形成健全机制,兖州法院将《自动履行证明书》发放作为常态化共开展,梳理已结案件,关注自动履行情况,及时为守信者“正名”,2022年4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大安法庭程军法官向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案件当事人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以消除该当事人的信用隐患。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正向激励机制,向自动履行义务的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肯定案件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被执行人“正名”,银行等机构可根据《自动履行证明书》,恢复其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或个人消除金融贷款、生产经营的障碍。此举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系效果的双赢,全方位延伸服务链条、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助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关闭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