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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7日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配送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系某配送公司的股东之一,该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配送;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理货、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会展服务;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现某配送公司企业信息载明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020年1月3日,周某等几位股东投资成立某鑫公司,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除供应链管理外,其他同某配送公司。某鑫公司企业信息载明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021年2月26日,周某通过EMS向某配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经营信息申请书》,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2021年2月27日,周某通过微信将申请书发送给某配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得到回复。周某认为侵犯其股东知情权,多方努力,无果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某配送公司会计账簿等会计信息,由此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

  周某是否有权查阅某配送公司的会计账簿等会计信息,即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或者与其情形相当的行为的,是否应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具有不正当目的。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民营资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各种规模的公司,由于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权利滥用引起的公司股东权益纷争也日益突显,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股东知情权是对处于信息劣势股东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具有调和公司与股东权益的功能。同时,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其上记载的信息如被披露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拒绝其查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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