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兖州法院精准研判、快速出击,高效审结了一起涉养老诈骗的刑事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济南市某公司名义,持续在济宁市兖州区某小区门头房内打着听宣讲送鸡蛋、米、面、油等物品的幌子吸引老年人参加宣讲会,郭某某声称将存款存在他的公司,可获得高达24%的年利率,本金随用随取,不受任何限制,并鼓励客户互相转告积极宣传。因受高额利息诱惑,约六十余名老年人落入“高息陷阱”。经查,郭某某向赵某某、王某某等不特定六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共退还损失6.6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能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集资参与人的剩余损失应予退赔。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赵某某等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76.2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利用闲置资产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利益,郭某某正是基于此种社会心理,将目标对准辨识能力较低的老年人群体,通过鼓吹高额回报哄骗老年人投资,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严重危害了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兖州法院将继续全方位、多角度、广受众的加强对防范养老诈骗知识的宣传,更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筑牢防范养老诈骗安全网,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为老年群体安享晚年营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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