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近日,兖州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两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兖州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后,兖州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期间内多次通知田某、杨某某及时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人均表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后在执行法官的反复沟通协调下,刘某某与田某、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田某、杨某某仍未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按期履行义务。考虑到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是一名普通农民工,因劳务受伤影响工作,且家庭生活困难,后续治疗仍需花费大笔费用,于是执行干警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全面开展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依法将田某、杨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查封扣押了二人各自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依刘某某的申请,综合考量田某、杨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对田某、杨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当日,执行干警依法传唤田某、杨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后前往二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执行干警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的收押程序,对田某、杨某某进行了健康体检、核酸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收押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依法将田某、杨某某拘留。
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既离不开耐心的释法说理,也离不开严厉的强制措施。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既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震慑、惩戒,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有效举措。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兖州法院坚持把“司法为民”贯彻案件始终,力争让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以落实,为平安兖州、法治兖州做出贡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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