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实质化解,兖州法院现整理发布3则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全面展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优势和成效,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
某农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苏某、某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促推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某农机公司系专业农业机械制造企业,某销售公司为农机销售企业,苏某系某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合作公司为销售公司的关联合作单位。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某农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由某销售公司向某农机公司采购农机设备。2025年5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某销售公司尚欠某农机公司货款69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日,某农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苏某、某合作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苏某与某合作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涵盖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签订后,某销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农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某农机公司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某销售公司因经营困难请求宽限期限,双方就是否可分期支付及保证责任如何实际承担存在较大分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立案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具有调解可能性,遂启动“法院+商会”诉调对接机制,同时委托区总商会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承办法官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指导。具体解纷方法如下:
一是“以信止争、以和化讼”,儒家文化助力多元解纷。本案调解过程中,注重引入“以和为贵”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结合兖州当地“端信文化”理念,引导当事人摒弃短期利益之争,着眼于长远合作与信誉维护。调解员多次援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等古训,强调守信践诺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立身之本。在“背靠背”沟通阶段,一方面向债权人说明“容人容事、成己成人”的宽恕之道,推动其同意分期方案;另一方面,向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深入阐释“言必信、行必果”的端信文化,强化其履约意识。这种文化层面的价值引导,有效缓解了双方对立情绪,为达成调解奠定了心理基础。
二是“法院+商会”协同发力,“专业+行业”互补互促。法院负责程序引导和法律把关,商会则发挥其行业性、专业性优势,提供切合市场实际的解决方案。本案通过法官与商会调解员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方案、共同出面调解,实现了司法权威与行业自律的有效结合。尤其在研判分期还款可行性时,商会凭借对农机销售行业的深入了解,合理评估某销售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款周期,提出了双方均可接受的分期计划,奠定了双方和解的基础。
三是注重情、理、法有机融合,切实提升调解工作实效。调解不仅解决款项支付问题,更注重修复合作关系、预防潜在纠纷。本案中,法官和调解员引导双方回顾合作历史,客观分析违约成因,共同探讨未来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如引入第三方担保、明确违约认定标准、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等,将调解延伸为一次“法治体检”和合作优化,真正体现了“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某销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有序履行,苏某及某合作公司亦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合作关系得以延续,并正在洽谈新的订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
【解纷要旨】
本案表面是货款支付之争,实则折射出销售端资金回流不畅的深层困境。一方面,某销售公司作为中间企业,反复陈述其身陷下游客户回款迟缓的漩涡,资金周转捉襟见肘,难以如期偿付债务;另一方面,某农机公司也资金困难,作为生产厂商,面临原材料成本攀升与订单交付的双重压力,坚持要求一次性回款,也是出于企业生存的现实考量。此外,保证人苏某与某合作公司虽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却未对还款方式与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进一步加剧了解纷难度。
该案反映出企业在经济波动时期常见的链式债务风险,同时,也体现出企业之间既存在竞争又必须共渡难关的现实矛盾。考虑到双方均属民营企业,且有长期合作基础,直接判决可能导致关系破裂,甚至影响区域行业生态。法院决定借助商会组织在行业内的公信力和协调力,将“以和为贵”的处世智慧与“端信文化”的诚信内核深度融入调解全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共赢方案。
编写人:孟令涛、王天
某搬迁安置建设服务中心与王某等34名租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庭+综治中心”联动化解一揽子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起,某搬迁安置建设服务中心陆续与王某等34名租户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以及违约条款等主要内容。合同履行期内,受疫情、单位换届、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各租户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差异,进而对应当缴纳的租赁费金额存有异议。因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3月,某搬迁安置建设服务中心将王某等34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立案后,法庭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托“法庭+综治中心”协同治理机制,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前往综治中心,与综治中心调解员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逐个沟通+现场勘察,锁定矛盾焦点。一方面,通过与王某等34名租户逐个进行座谈或通话,全面了解租户对租金支付的意见与诉求,探寻调解工作突破口。另一方面,实地走访租户经营店铺,详细核查房屋实际使用及经营状况。经深入梳理分析,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租金是否具备减免条件,如减免,具体减免比例应如何确定等。
二是分类梳理+典型示范,打开调解局面。调解初期,因双方分歧较大、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各租户拖欠租金的具体原因存在差异,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商议后,决定采用“分类梳理+典型示范”化解策略。针对不同拖欠原因类型,每类先选取1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集中力量开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调解书,再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参照,指导剩余同类型纠纷的批量化解工作。通过分类调解确定的差异化租金减免比例及生效调解书,有效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其余租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与安置服务中心就纠纷化解达成调解意见。
【处理结果】
本案34起纠纷,通过4起具有代表性的成功调解案件的“典型示范”,剩余30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安置服务中心结合各租户实际经营及履约能力,分别与租户确定了租金减免比例。其中,19起纠纷的租户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另有11起纠纷租户与安置服务中心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截至目前,该11起纠纷的租户均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事实大致相同,但涉及的租户人数众多,各租户未按时付款的原因存在差异,且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庭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打破部门协作壁垒,与所在街道综治中心开展深度联动,创新构建“法庭+综治中心”协同治理机制,通过模式创新、资源整合、流程优化等举措,推动多元力量协同参与调解工作,形成“1+1>2” 的治理合力,为类似群体性民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编写人:白扬、邹欣彤
李某、王某与屠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庭所联动化解拖欠劳务费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屠某欠王某劳务费2万元,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后于2024年6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支付3000元,于2025年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支付3000元,尚欠王某14000元劳务费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李某作为共同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屠某支付劳务费14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情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在与双方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李某、王某与屠某之间还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正在派出所处理,法庭随即联系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共同对李某、王某与屠某的两起纠纷展开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耐心释法明理,寻找问题症结。法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了解先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前因后果,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与情感倾向,尤其是针对屠某提出的折抵请求,确定了双方矛盾的问题症结。
二是联合多方力量,确定化解方案。法庭依托庭所联动机制,调阅了公安相关卷宗材料,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过、起因及双方前期调解情况,与派出所及法律服务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化解方案。
三是精准施策调解,促成实质解纷。在明确矛盾症结与化解方案基础上,派出所民警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经验优势,采用“面对面沟通 + 背对背疏导” 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轮调解,引导双方算好经济账、人情账、法律账。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屠某向李某、王某支付8000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劳务费纠纷均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拖欠劳务费引发的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但因双方之间还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且屠某以此主张相互抵扣,使得矛盾交织一起,各方分歧较大。通过法庭、派出所、法律服务所三方联动,共同开展化解工作,有效弥补了单一部门处理问题的局限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也为类似交织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联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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