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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十五)】垂落的电缆绊倒行人,侵权责任算谁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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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早晨,原告张某骑电动车至某村路南道路时,被某通信公司垂落的电缆绊倒,造成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后张某在兖州区人民医院治疗16天。张某与某通讯公司沟通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6月2日,张某起诉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构成伤残十级。因此,张某要求被告某通信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审理情况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垂落的电缆线属于某通信公司所有,其作为所有人对电缆负有管理、维护和注意的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应当对张某遭受的侵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张某骑行时也应当仔细观察路况,注意行车速度,张某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通信公司的责任。故,法院综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某通信公司对张某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通信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4228.24元。

  案例解读

  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建筑物脱落造成的即可。换句话说,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有过错的,就可以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对建筑物脱落没有过错来免责。这种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建筑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出现,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建筑物脱落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是须有违法致害行为的发生。这里的违法致害行为主要指建筑物客观上发生脱落。

  二是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三是建筑物脱落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脱落须是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建筑物脱落所引起的结果。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引起建筑物脱落、倒塌的责任人须有过错。引起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设置、管理、维护不当,即未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其确定方式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受害人无须对责任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而是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责任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的,即确认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符合上述要件要求,即构成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等物件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维护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发伤害事故,而又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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