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请求判决王天宇由原告郝某抚养,王某某向郝某按月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郝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损害赔偿;4、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郝某与王某某于200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老大王某某,女孩,生于2002年10月23日。老二王某某,女孩,生于2009年10月6日。因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于2022年8月开始正式分居。郝某、王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相互缺乏了解,属于冲动草率结合。婚后不久,即在观念、性格和脾气等方面显露出重大差异,始终无法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反而为了家庭琐事纷争不断,被告经常酗酒后酒乱。现原告已体会不到任何来自被告的亲情和温暖,对被告彻底心灰意冷,无和好的可能性,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不属实,被告没有酗酒后酒乱,被告在外打工,挣了钱基本上用在了家庭上,为了孩子和家庭,也为了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1月29日双方在原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2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2009年10月6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某,在济宁市兖州区某中学上初中一年级。202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23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有酗酒后酒乱,经常打骂原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婚后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也为了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郝某与王某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应相互体谅、多交流、多沟通、减少矛盾,增进感情,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不准郝某与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书 记 员 唐 曼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
网站投诉电话:0537—3336322 投诉邮箱:yzfyjj33363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