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兖法案例】叉车不能上牌,必然导致买卖合同解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案情简介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电动叉车1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方收到产品七日内如对质量有异议立即与供方联系;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需方对产品表面质量无异议。同时,约定产品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乙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叉车,甲公司交付货款并在收到叉车后进行了使用。

  甲公司使用中发现叉车存在问题与乙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乙公司为案涉叉车进行售后更换服务。甲公司在使用叉车4个月时,经检验发现叉车不符合上牌标准,认定存在4处问题,乙公司据此提出整改,甲公司未予回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甲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案涉叉车进行了查封。同时责令甲公司不得使用该设备,将4条隐患消除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甲公司认为该叉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是否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第一,本案中检验的目的是对叉车是否符合上牌标准进行检验,并非对叉车买卖交付时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验,质检结果不符合上牌标准无法推定买卖交付时质量不合格;第二,公司在收到叉车后并未及时检验上牌,而是在使用4个月后才进行检验,因甲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叉车存在的4处问题产生原因不确定;第三,叉车使用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乙公司积极进行了售后服务,且愿意协助整改4处问题;第四,经向检验人员了解,案涉叉车存在的4处问题经整改后,再进行检验达到上牌标准后就能上牌使用,并非无法修复。综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未能达到解除买卖合同的标准,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买方主张的叉车无法上牌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条件。特种设备检验的“不合格”需要结合具体背景理解,其针对的是上牌合规性,并非直接否定了产品质量,不能直接推出卖方根本违约,且卖方积极履行了售后义务,叉车存在的问题能够通过整改达到上牌标准后进行使用。因此,在买方未能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要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买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检验流程,及时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对于特种设备应先完成合规检验再投入使用,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责任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

网站投诉电话:0537—3336322 投诉邮箱:yzfyjj33363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