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股东以公司拒绝向其公开财务、查阅会计账簿等事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
鲁某公司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鲁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股东苏某邮寄《出资催缴书》,记载: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苏某并未实缴任何出资,苏某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认缴出资的75万元足额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邮件于2024年9月15日被签收。2024年11月9日,苏某向鲁某公司发出《暂缓出资通知书》,载明:对股东的出资情况核查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定,但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对此事项进行决议。公司不对其公开财务,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不向其提供所需财务资料,致使其不了解公司资本金及所有者权益状况。鉴于上述理由,本股东暂缓缴纳出资,满足以上两条件再行缴纳。2024年11月16日,执行董事刘某签发《执行董事决定》,向苏某发出《股东失权通知》,载明:自通知发出之日,苏某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再是公司股东。并于同日邮寄给苏某,2024年11月18日被签收。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股东失权通知》,确认苏某为鲁某公司合法股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失权是指在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时,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予以催缴,催缴书中可以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义务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未出资的股权。股东提出公司未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召开股东会等情形,并非股东不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的合理抗辩理由。本案中,经董事核查,苏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鲁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苏某邮寄《出资催缴书》,并载明宽限期。苏某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出资,经董事决定,向苏某灵发出《股东失权通知》,并无不当。综上,法院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第一,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经营、决策机构,应当代表公司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新《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承担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第二,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经核查发现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出资或足额出资的,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书面催缴书中若载明了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则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为股东筹资预留必要的时间。第三,董事会决议并发出书面股东失权通知。宽限期届满后,若股东仍未足额缴纳出资,董事会需就是否剥夺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进行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作出决定。董事会或董事应从公司利益出发,选择最有利的解决方式,不得利用失权制度侵害股东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
网站投诉电话:0537—3336322 投诉邮箱:yzfyjj3336322@163.com